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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手术会用到结扎夹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2

 

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是对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的一般要求,审评人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并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补充要求。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主要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第类,与腹腔镜配套使用、供腹腔手术操作用器械,分类编码为6822

目前临床与腹腔镜配套使用的手术器械种类繁多,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与腹腔镜配套的可重复使用的腹腔镜手术器械。与软性消化道内窥镜配套使用的器械、一次性使用的腹腔镜手术器械则不在本原则中描述。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产品名称在通用名称基础上可带有表示用途、使用方式或结构等描述性词语,举例如下:

1.腹腔镜手术器械。

2.腹腔镜手术分离钳/抓钳/剪等(用途)。

3.可弯曲腹腔镜手术器械(结构)。

4.重复性使用腹腔镜手术器械(使用方式)。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腹腔镜手术器械,通常由穿刺器及其转换器(用于穿透体壁建立手术器械进出通道的穿刺器);气腹针(用于建立气腹);分离钳、剪刀、抓钳用于手术中进行分离组织、剪切组织、抓取组织的各类功能钳);持针钳、推结器、打结钳、荷包钳、腹壁缝合钳(用于手术缝合操作);扇形钳、拉钩用于手术中拨、挡、拉器官、组织,提供更佳手术视野);施夹器(钳)(用于施放钛夹、结扎夹等);冲洗吸引器械用于手术中作内腔冲洗和吸引,保证手术视野清晰);取物钳、活检钳用于手术中取出组织、标本、异物);举宫器用于举托子宫);靶式钳用于夹取吻合器等其他器械配件);造影钳、穿刺针用于手术中注液、抽液用;切开刀(用于切开胆道等组织);腹腔镜甲状腺手术用的专用注水器、分离器、剥离器等;其他用于腹腔镜手术的操作器械,如圆棒、量棒、引导棒等组成。

腹腔镜手术器械的各类产品的典型外形结构图如下:

1.穿刺器及其转换器、气腹针

 

1穿刺器示意图

2穿刺针头示意图

 

3套管外壁示意图

 

 

 

4转换器示意图

 

 

5气腹针示意图

注:根据阻气阀的设计形式不同,穿刺器的具体形式也略有不同。目前常见的阻气阀设计形式有:密封帽式、翻盖式、磁片式、磁球式等。

2.分离钳、剪刀、抓钳

 

 

 

 

 

 

 

 

 

 

 

 

 

6分离钳、剪刀、抓钳外观示意图

 

 

 

 

 

 

 

 

 

 

 

 

7分离钳、剪刀、抓钳手柄示意图

 

 

 

直角分离钳头         弯分离钳头          直分离钳头

8分离钳头部示意图

     

 

单动直剪刀头          单动弯剪刀头          单动钩剪刀头                

 

 

 

双动直剪刀             双动弯剪刀          双动翘头剪刀头

9剪刀头部示意图

 

 

 

 

 

 10抓钳头部示意图

3.持针钳

 

 

 

 

 

 

 

 

 

直头          弯头       归位     归位夹线    归位弧形

11持针钳示意图

4.推结器、打结钳、腹壁缝合钳

 

 

 

 

12推结器示意图

 

 

 

 

 

 

           13打结钳示意图

 

 

 

 

 

 

 

 

14腹壁缝合钳示意图

 

5.扇形钳

 

15扇形钳示意图

 

6.各类拉钩

 

 

 

 

 

 

 

16拉钩示意图

7.取物钳、活检钳

 

17取物钳示意图

 

 

 

 

 

 

 

18活检钳示意图

 

8.施夹器

19结扎夹施夹器示意图

 

 

 

 

 

20钛夹钳示意图

21可吸收夹施夹器示意图

9.冲洗吸引器

 

 

 

 

 

 

 

 

 

 

22 冲洗吸引器示意图

10.举宫器

 

 

23举宫器示意图

 

`          24多功能举宫器示意图

25特种举宫器示意图

11.靶式钳

 

 

           

26靶式钳示意图

 

 

12.造影钳、穿刺针

27 造影钳示意图

28穿刺针示意图

 

13.切开刀

 

 

             

29切开刀示意图

 

14.腹腔镜甲状腺手术用的专用注水器、分离器、剥离器

 

 

 

 

 

30腹腔镜甲状腺手术专用器械示意图

 

15.其他用于腹腔镜手术的操作器械,如圆棒、量棒、引导棒等。

 产品所有材料主要为符合YY 0294.1

一次性使用引流管通常由管体和接头组成,有的根据需要会配有穿

 

 

31圆棒、量棒、引导棒示意图

 

腹腔镜手术器械一般应设计为可拆卸的结构,以满足使用后清洗、灭菌(消毒)的要求。如果无法设计成可拆卸的结构,应将器械设计为便于清洗器械管腔内污染物的结构,如配备冲洗接头等。

以下是常见的可拆卸结构示意图:

 

两件式结构

 

 

 

 

 

 

        三件式结构

32可拆卸结构示意图

腹腔镜手术器械与人体接触部分采用符合YY/T 0294.1-2005标准或其他被证明可安全用于医疗器械的不锈钢材料。如果采用其他材料,则应评估该材料被用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将手术器械设计成带杆状,器械通过穿刺套管进入腹腔,在腹腔镜系统的辅助下,通过操纵手柄实现对手术部位的远距离操作。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四条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本指导原则在第二部分列举的均为常见的手术器械,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还可能有其他不同结构形式的手术器械,如符合本指导原则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可视实际情况判定其注册单元划分。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相关适用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340.1-200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YY/T 0149-2006

《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

YY/T 0294.1-2005

《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1部分:不锈钢》

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597-2006

《施夹钳》

YY 0672.1-2008

《内镜器械 1部分:腹腔镜用穿刺器》

YY 0672.2-2011

《内镜器械 2部分:腹腔镜用剪》

YY/T 0940-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抓取钳》

YY/T 0941-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咬切钳》

YY/T 0943-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持针钳》

YY/T 0944-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分离钳》

YY/T 1052-2004

《手术器械标志》

注:正文中引用的上述标准以其标准号表述。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生产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现行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

适用范围:腹腔镜手术器械,与腹腔镜配合,供腹腔镜手术用。部分器械组成与用途如下表:

2 产品组成与用途

穿刺器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穿透体壁(腹壁)后作为腹腔镜手术器械进出的通道,并可通过其向体内输送二氧化碳。

气腹针

用于刺穿腹壁,向腹腔内输入二氧化碳,建立气腹。

冲洗吸引器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作内腔冲洗和吸引(废液),以保证手术视野清晰和腔内清洁。

剪刀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剪切组织。

分离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分离组织。

抓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抓取组织。

持针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夹持缝针进行缝合。

缝合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缝合腹壁等较深切口或者缝合固定疝气补片。

扇形钳、金手指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拨、挡、拉脏器或组织,以提供更佳手术视野和空间。

造影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对组织注射造影剂。

穿刺针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对组织注射生理盐水或药剂或从组织中抽取液体(如胆汁)。

施夹器(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施放结扎夹(金属钛夹、不可吸收结扎夹、可吸收结扎夹等)。

举宫器

用于腹腔镜下子宫手术中,举、托子宫。

靶式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夹持肠道吻合器“蘑菇头”。

取物钳、活检钳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取出异物或者活体标本。

注水器

用于腹腔镜下甲状腺手术中,向手术部位注水,以获得手术操作空间。

剥离器

用于腹腔镜下甲状腺手术中,剥离组织,形成手术操作空间。

切开刀

用于腹腔镜手术中,切开组织(如胆道)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和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和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产品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留置使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清单

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8)。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8)。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8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对以下的主要危害,生产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生产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3 产品主要危害

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

产品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充分清洗、(使用者)灭菌操作不规范或未灭菌、使用时操作不正规。

产品带菌,引起交叉感染。

产品未设计成可以充分清洗消毒结构;使用后的产品,无法被轻易的进行充分的清洗与灭菌。

产品带菌,引起感染与交叉感染。

生物不相容性。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不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

使用中产生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等。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

使用操作不当、未进行有效灭菌。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机械力

锐边、毛刺。

与人体组织接触的部分,存在过大的锐边、毛刺等;与使用者接触的部分,存在锐边、毛刺等。

对组织造成意外伤害,对使用者造成损伤。

环境危害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计的环境条件。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酸碱度)不符合要求。

产品老化、锈蚀。

意外的机械破坏。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

标记不清晰或标记缺失、标记错误、操作说明写的过于晦涩,难于理解。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规格型号选用错误;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

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无法预计的其他损伤。

和其他预期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相容。

与其他器械匹配的关键参数标记不正确;与其他器械匹配的关键尺寸偏差超出标准要求。

无法与其他器械匹配,造成产品无法使用。

产品表面被处理得过于光亮。

使用时产生严重的光污染,影响手术正常进行。

功能性失效

缺少适当的维护和检查。

说明书中没有提供相关信息,如清洗、灭菌方法、日常维护方法、使用前的检查建议等;

没有维护或使用了不恰当或者不正确的维护方法。

造成产品意外损坏,产品提前报废,无法使用;产品在使用中,出现关节松动、部件脱落。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参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9号通告)的规定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但并未给出定量要求,生产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生产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涉及材料内容的应说明选用材料满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下是通常的性能指标:

1.外观

腹腔镜手术器械在腹腔镜视野中可见的头端部分应经过处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定向反射现象;其他部位一般应光滑圆润,表面应无非设计预期的锋棱、裂纹、毛刺等。钳类器械钳头的二片应相互吻合,不得有错位、摇晃现象,钳齿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齿、烂齿、毛齿等缺陷,剪刀刃面不得有卷刃、崩刃现象。

2.尺寸

穿刺器产品应标称套管可通过处的最小内径,其他器械应标称插入(穿刺套管)部分的最大外径(宽度)。穿刺器套管内径应采用单边正公差,其他需通过穿刺套管进行使用的器械的外径一般应采用单边负公差。器械应标称器械的工作长度(由制造商根据实际要求设定)。尺寸允许公差参照YY 0672.1-2008YY 0672.2-2011YY/T 0940-2014YY/T 0941-2014YY/T 0943-2014YY/T 0944-2014等标准的相关条款。以上标准中没有规定允差的,则由制造商自行设定。

钳类器械还应标注钳头最大张开幅度。

3.使用性能

3.1锋利度

3.1.1预期用于穿刺操作的器械,如穿刺针、气腹针、腹壁缝合钳等器械,应对其头部的锋利度进行要求。

3.1.2预期用于剪切、切开、活检等操作的器械,如剪刀、切开刀、活检钳等器械,应对其刃面的锋利度进行要求。剪刀的剪切性能参照YY/T 0672.2-2011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要求。

3.2夹持性能

3.2.1预期用于抓取、分离、夹持等操作的钳类器械,如抓钳、分离钳等器械,应对其夹持性能进行要求。

3.2.2持针钳的夹持性能参照YY/T 0943-2014标准的相关条款要求。

3.3 弹性和牢固性

设计为具有夹持功能的钳类器械,如抓钳、分离钳、持针钳等器械,在器械头部夹住一根直径等于头部鳃轴中心长度1/10的不锈钢丝,在室温下完全夹闭保持3小时后,器械应无裂纹和永久变形。

3.4 开合性能

可开合的钳类器械头部应开合顺利,钳杆在开合时应无干扰使用的晃动。

3.5 旋转性能

钳杆部分设计为可旋转的器械,在旋转钳杆时应顺利,钳杆在旋转时应无干扰使用的晃动。

3.6 锁合可靠性能

具有锁合装置的器械,应规定锁合的可靠性,包括锁紧性能和松开性能。

4.耐腐蚀性

器械的不锈钢材料耐腐蚀性能应符合YY/T 0149-20065.4b级的规定。其他材料用说明书中指定的最不利的灭菌方法灭菌后,应无腐蚀现象。

5.配合性能

5.1 预期与其他器械配合使用的器械,如不可吸收结扎夹施夹器、金属钛夹施夹钳、可吸收夹施夹器,应对其相关配合性进行要求。

5.2 穿刺器套管与穿刺针的配合性能参照YY 0672.1-2008相关要求。

6.通畅性

设有内腔预期可进行注(吸)液体(气体)的器械,如吸引器、注水器、造影钳、气腹针等器械的内孔应畅通,不得有堵塞现象。

7.密封性

7.1 所有器械冲洗接头盖上密封帽后,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一般至少应能承受不小于4kPa的气压,不漏气。

7.2 带有阀门的器械,在阀门开、闭状态,应具有与其使用预期相对应的密封性。

7.3 穿刺器套管在有器械通过或没有器械通过时,均应有足够的密封性。

8.连接牢固度

器械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焊缝应平整光滑,无脱焊或堆焊现象。器械铆钉应牢固可靠,器械开闭灵活。

9.硬度

剪刀片头部硬度,参照YY 0672.2-2011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他器械的硬度要求,由制造商依据产品使用特点设定。

10.表面粗糙度

器械的表面粗糙度,由制造商依据产品使用特点设定。

11.其他

为了保证器械安全有效而设定的其他性能。

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如果没有现行的标准检验方法可采用时,规定的检验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需要时明确样品的制备方法,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如其他产品的主要性能与被检产品不一致,则该产品也应作为典型产品进行注册检验。

2.对于同一注册单元中,不同手柄类型的产品,检测其中的一种规格即可。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产品生产制造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的要求。常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如图33所示。

 

 

 

 

 

 

 

 

 

 

 

 

 

 

 

 

 

33 生产工艺流程图

特殊工序:

焊接:如果生产工艺中有焊接工艺,需要对焊接工艺进行验证,并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作业。

钝化:手术器械表面的耐腐蚀钝化过程,应对其进行验证,以确保手术器械的耐腐蚀性能达到标准要求。经过钝化处理后的器械,还应评价钝化液残留水平,确保产品安全性。如果采用激光打印的方式印标时,由于激光打标可能破坏器械钝化层造成耐腐蚀性降低。企业应对该过程进行充分验证。

关键工序:

装配:装配工序是保证手术器械使用性能的关键工序,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操作过程应符合作业指导书。

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工序,也应对其进行定义与管理。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1.依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12号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文件的规定,腹腔镜手术器械属于豁免目录中的产品,临床评价应提交如下资料: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目录附件)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2.若申报产品无已上市同类产品,应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附件要求进行,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确保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虑成人、小儿的差别。

2)明确产品种类、规格以及在临床试验中的用途。

3)临床试验例数为受试者人数,而不是使用产品的数量。

4)产品预期用途以及统计学的要求确定。

5)临床对照一般采取随机同期对照的方式,即受试者随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期进行临床试验,最后将结果进行比较。应明确对照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6)应明确进行临床研究的科室、临床负责人、参与者等信息。

7)对临床试验中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培训。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常见腹腔镜手术器械在临床中出现的共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器械头部松动、销钉断裂、密封件破裂漏气等。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相关要求。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一致。

1.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1.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1.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1.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1.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1.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1.7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1.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1.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说明书中应对风险分析后剩余风险控制所采取的有关告知性、警告性内容进行充分的表达。

说明书中应有推荐的产品清洗、灭菌方法(该方法应经过相应的验证)、重复使用次数或其他限制。

2.产品标签

产品的标签一般内容应参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编写。若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表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以下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科学最佳最高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能相比的语言;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的语言;

6)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有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适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四)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在开展产品性能研究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写说明,应至少对所申报产品的代表性样件进行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研究。此外,还应提交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成品中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安全性进行评价。 腹腔镜手术器械所涉及的材料除非是已经被验证可广泛应用于医疗器械中的,其他都应进行成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评价资料应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3.灭菌工艺研究

腹腔镜手术器械一般采用非无菌交付,由终端用户灭菌。制造商应向医疗机构提供经过确认的灭菌方式,若该灭菌方式为行业内通用,那么制造商应提交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若该灭菌方式行业内不通用,那么制造商除提交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外,还应当对灭菌效果进行确认,并提交相关资料。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腹腔镜手术器械为无源器械,非固定限次重复使用产品。产品的包装应能满足规定的运输储存要求。

5.其他资料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期的其他研究资料。

三、审查关注点

(一)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内容是否符合YY 0672.1-2008YY 0672.2-2011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齐全,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产品技术要求应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总局2014年第9号通告)编写。重点关注原材料、性能要求的研究报告。

(三)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要审查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风险是否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关注注册检测报告应能覆盖所有不同材料、结构的产品的全性能检验。所检测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五)应审查产品使用说明书与标签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和背景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与腹腔镜配套使用,供腹腔镜手术用。与软性消化道内窥镜配套使用的手术器械、一次性使用的腹腔镜手术器械,则不纳入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中。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六)《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八)《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YY/T 0597-2006标准中的部分要求,与当前实际的施夹钳产品存在较大的出入,该标准只描述部分钛夹钳的要求,并未对匹配高分子结扎夹和可吸收夹施夹钳提出相关要求。并且标准中有关产品基本尺寸、夹持性能等指标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企业这些问题上,如果可以给出合理的理由,可对其进行相关调整。

1.YY/T 0597-2006只列举了钛夹施夹钳头部的基本尺寸。由于施夹钳是配合其他夹类器械(如钛夹、结扎夹、可吸收夹施夹钳等)使用的。目前这些夹子的基本尺寸并没有强制统一的标准要求,施夹钳头部的基本尺寸是根据夹子本身的尺寸来确定的。因此直接参照YY/T 0597-2006标准中的要求,明显存在不科学性。故本指导原则中,没有对该尺寸进行强制要求。

2.YY/T 0597-2006标准中,规定了相关的产品工作长度的范围。但是从目前反馈的信息看,这些长度的范围已经无法满足临床实际需求。本指导原则中没有对工作长度的具体范围进行要求,制造商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工作长度的极限偏差应满足标准的要求。

4  YY/T 0597-2006标准中的基本尺寸表       单位为毫米

尺寸

公差

指圈式

锁扣式

(微弯、角柄弯)

3.8

+0.18

0

2.3

无锁扣式

7

0

-0.22

20°

45°

枪式

双开

3.5

±0.35

5

6.5

10

单开

6.5

10

10

直角

3.5

3.YY/T 0597-2006标准中有关配合性能和夹持性能条款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标准只要求了对钛夹的装夹(取夹)稳定性,却没有规定施夹后脱夹的要求。规定施夹后金属夹的固定状态要求时评价的是金属夹的性能而非施夹器的夹闭性能。本指导原则要求制造商对该类器械的匹配性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

(二)穿刺器类产品中,现行的行业标准YY 0672.1-2008标准中的部分要求,可能与以下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出入,企业这些问题上,如果可以给出合理的理由,可对其进行相关调整。

 

5 穿刺器的基本尺寸             单位为毫米

基本尺寸

极限偏差

50—150

±2.0

<5

Ф+0.05

+0.15

0

≥5

Ф+0.1

+0.3

0

1.穿刺套管的标称内径Ф,标称的是该穿刺器可以通过的最大手术器械外径Ф。例如:标称内径是Ф5,那么该穿刺器允许通过的最大外径手术器械是标称直径为Ф5的手术器械。如果将基本尺寸设定为Ф+0.05 Ф+0.1的尺寸,那么该穿刺器就无法在实际中正常使用:以标称内径为5mm的穿刺器为例,其基本的内径尺寸为5+0.1=5.1mm,那么要在总长度约为100mm的套管内,插入一根直径是5mm的手术器械,并且还能顺利的活动进行手术器械,将存在很大难度。只要手术器械有略微轴向偏差,或者手术器械需要进行范围较大的活动,都可能在穿刺器中卡住而无法使用。因此如果其可以对标称内径的标示方法给出合理说明,可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如Ф+0.5mm

2.基本尺寸表中规定了套管工作长度的范围,鉴于目前50mm150mm的范围并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求,因此制造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该长度。长度的允差范围,参照标准要求。

3.YY 0672.1-20081中列举穿刺器的基本形状,并没有较全面地描述出穿刺器的常见形式。如果企业还有其他形状,如能实现穿刺器的预期用途应给予认可。如:圆头、斜面、带保护等。

4.YY 0672.1-2008标准4.4条 配合性能中的4.4.2穿刺套管与穿刺针的最大配合间隙应不大于0.3mm。标准中这个描述存在一定的歧义,实质性要求应该是穿刺针与穿刺套管头部的最大配合间隙应不大于0.3mm。满足这点后,其他部位的间隙则没有必要受0.3mm的限制。

5.YY 0672.1-2008标准4.5.2条 穿刺器的阻气阀应有良好的阻气性能,经4kPa气压,冒出的气泡应小于20个。气泡小于20个的描述不严谨。气泡有可能会有大小区别。如果企业对该项内容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应给予认可。如:在明确何种情况下(有手术器械通过还是没有手术器械通过,用什么方法测定的漏气量,在多少毫升以内)。

6.YY 0672.1-2008标准中规定了穿刺套管的表面粗糙度要求,鉴于穿刺套管在实际使用中是需要考虑如何更好的固定在腹壁,不容易掉落的需求,因此该要求可以不作强制要求。

7.YY 0672.1-2008标准中规定穿刺针的硬度范围。鉴于穿刺器的穿刺针的硬度,并不会对临床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指导原则中没有对该项目进行强制要求。制造商可根据实际需求设定对应的硬度指标。

(三)YY 0672.2-2011中规定了器械工作长度范围为180450mm目前这个范围的产品已经无法满足临床的需要。本指导原则中不对该产品的工作长度进行范围约束,由制造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工作长度。工作长度的允差范围,参照标准要求。

(四)YY/T 0940-2014YY/T 0941-2014YY/T 0943-2014YY/T 0944-2014标准中有关一次性使用产品适用的条款,不适用本指导原则。这些标准中的闭合力传递系数锁合啮合力指标,为企业自行设定的参数,并且该参数过于抽象且对临床使用者并没有太多的直接指导意义,本指导原则中未作强制要求。制造企业可通过评价锁合可靠性等其他方面保证产品性能。

(五)YY/T 0940-2014YY/T 0941-2014YY/T 0943-2014YY/T  0944-2014标准中,对器械的与患者接触部分的聚合物材料的溶解析出物进行了规定。参考GB/T 14233.1-2008中的相关要求指标。由于腹腔镜手术器械与患者接触的形式及接触患者的部位差别较大(输注器械与药液接触,这些药液则直接进入患者循环系统),制造商可依据实际情况参考此标准使用,本指导原则不作强制要求。

(六)随着科技进步、医学技术发展、产品设计理念的提高,会出现一些新型的腹腔镜手术器械(无已上市同类产品),应进行临床试验。

四、编制单位

浙江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4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进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管〔2013242号),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代码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描述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证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介绍如下: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是高密度脂蛋白分子所携的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从细胞膜上摄取胆固醇,经卵磷脂胆固醇酰基转移酶催化而成胆固醇酯,然后再将携带的胆固醇酯转移到极低密度脂蛋白和低密度脂蛋白上。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人胆固醇总量的20%~30%,它主要是由肝脏合成,由载脂蛋白、磷脂、胆固醇和少量脂肪酸组成。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抗动脉硬化的脂蛋白,冠状动脉的保护因子。其水平与动脉管腔狭窄程度,冠心病发生率呈负相关。其升高能降低冠心病发生的危险,在总胆固醇中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占的比例越大,患冠心病危险性越小;而降低则是冠心病的先兆。在估计心血管病的危险因素中,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比总胆固醇和甘油三酯升高更有意义。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增高可见于原发性高脂蛋白血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常见于冠心病、高甘油三酯血症、急慢性肝炎、肝硬化等。其降低可作为冠心病的危险指标之一。

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校准品、质控品的制备方法以及校准品溯源和质控品定值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试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中每个生产步骤需满足的条件及关键质控环节。

2.反应原理介绍。

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等)的研究资料。

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研究。

5.其他:如基质效应样本稀释倍数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是对产品整个研发过程的总结,应提交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对测量准确度进行评价。

1)相对偏差

可用评价常规方法的参考物质或有证参考物质对试剂进行测试,计算相对偏差。

若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

2)方法学比对

可采用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该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拟申报试剂与参比试剂对同一份样本的医学解释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3)回收试验

在人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溶液(标准溶液体积和人样品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加入标准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必须在试剂检测线性范围内)或纯品,进行检测并计算回收率。

2.空白吸光度

用空白样品(纯水、生理盐水或校准液)在37℃、测试主波长、1cm条件下,测试试剂,测试所得吸光度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

3.批内重复性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包括至少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建议采用浓度为0.80±0.20mmol/L1.50±0.50mmol/L的样本,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正常参考值附近样本和病理高值样本。

4.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制备低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作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5.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在1.00mmol/L~2.00mmol/L的样本测试试剂,记录在试剂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换算为1.00mmol/L的吸光度差值。

6.批间差

用(1.50±0.50mmol/L的样本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计算相对极差。

7.干扰试验

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为对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试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被测物浓度至少应包括其医学决定水平的浓度。

8.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适用)

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物质,并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赋值说明。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9.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

如有多个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试剂的测试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浆样本,则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样本,企业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

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提交建立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值范围研究的相关文献,应明确说明出处,并进行验证。参考值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试剂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稳定性(冻干粉)、运输稳定性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方法及过程。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按照《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执行。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0号),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人可依照《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79号)开展评价。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下面仅对临床试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普遍认为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考核的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为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

至少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单位试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试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伦理要求

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如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4.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试验机型应在试剂适用机型范围内,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用其他方法对额外的样本类型另行验证。

5.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包括年龄、性别、地域等)是否存在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研究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应充分考虑对病理样本的验证。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尽可能覆盖考核试剂线性范围或临床意义范围,且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

样本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存贮条件、可否冻融、干扰物质的影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试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和血浆样本,那么血清(或血浆)的试验例数参照上述要求,还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其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建议参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中所述增加样本类型的变更要求。

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数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证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数。”

6.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绝对偏倚/偏差及相对偏倚/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试验的等效性研究,最常用是对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两组检测结果的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判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并对其进行假设检验。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建议统计学负责人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回收(或测量值)、抽查结果评估。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3)统计学分析

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对数据进行初步的统计描述,将计算出的统计指标与统计表、统计图相结合,全面描述资料的数量特征及分布规律(反映分布特征,以便进行统计分析)。

定量值相关性

用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以y=a+bx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y是考核试剂结果,x是参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y轴截距,R2是判定系数(通常要求R20.95),同时应给出b95%(或99%)置信区间,定量值结果应无明显统计学差异。

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明确本次临床试验评价是否有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该产品已有行业标准发布,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其相关要求。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

2.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外观、装量、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批间差、准确度、稳定性等,以上指标应至少符合YY/T 12542015《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的要求。另外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稳定性

到期样品进行检测,方法同各项目要求。

效期稳定性:申请人应规定产品的有效期。试剂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和准确度的要求(即除外观、装量、批间差外的所有要求)。

热稳定性不能用于推导产品有效期。

冻干品应同时进行复稳定性试验,复溶后放置到企业声称的复溶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除外观、装量、批间差外的所有要求。

2)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至少应包括外观、装量(干粉试剂可不做)、准确性、均一性、稳定性。干粉或冻干品应包含批内瓶间差、复稳定性。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二类产品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的注册检测。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测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包括相应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注册审查时提出补充检验要求的,应在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下面对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产品说明书内容原则上应全部用中文进行表述;如含有国际通用或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英文缩写,可用括号在中文后标明;对于确实无适当中文表述的词语,可使用相应英文或其缩写。

1.【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参考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的要求命名。例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直接法选择抑制法)。名称不能出现样本类型及定量等内容。

2)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2)注明装量或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mL

3)注明各包装规格的数量,如20mL×2

3.【预期用途】

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证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4.【检验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图示或反应方程式的方法描述。应详细说明参与反应的底物、酶、产物及反应条件,明确该方法直接测量物质,若该物质不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则还需说明其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之间的反应关系。

5.【主要组成成分】

1)说明试剂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试剂盒内如包含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说明其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校准品应注明其定值及溯源性(具有特异性的校准品还应注明浓度范围区间),溯源性至少应写明溯源到的最高级别,包括:标准物质的发布单位及编号,注明质控品的靶值范围。如值范围为特异,可注明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单。

3)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复稳定性、开封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室温,应明确贮存温度,如2~8℃,有效期12个月。稳定期限应以月或日或小时为单位。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用户能够作出最好的选择。

2)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采集:说明采集方法及样本类型,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

2)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处理方法、保存条件及期限、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须恢复室温,冻融次数。对储存样本的添加剂要求等。

3)应与样本稳定性的研究一致。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验具体操作步骤及结果计算方式。

2)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3)试验条件:温度、时间、仪器波长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应注明推荐的仪器校准周期。

5)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周期等,如质控不合格应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10.【参考区间】

1)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

2)建议注明以下字样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及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若超过线性范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可稀释后测定,则应说明样本的最大可稀释倍数、稀释溶液等信息。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

2)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或测量结果还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如:干扰(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等。

13.【产品性能指标】

说明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范围、重复性、批间差、准确度等。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使用不同生产商的试剂对同一份样本进行检测可能会存在差异。

3)如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安全性,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提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接触人体后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应明确给予提示。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格式规范统一。

17.【基本信息】

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

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设定及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格式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中对说明书的要求。

(三)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是否满足本指导原则中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四)参考区间确定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数据统计是否符合统计学的相关要求,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五)试剂的稳定性研究方法是否合理,稳定性结论是否和说明书声称一致。

(六)临床试验采用的样本类型及病例是否满足试剂声称的预期用途,样本量及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对比试剂的选择、统计方法及研究结果、临床方案及报告撰写的格式等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对相关内容的规定。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的撰写是否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四、编写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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